(四)具有决定性的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主要是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出来的,裁判理由承载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说理论证以及法律问题解决的创新性方案的表述。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由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规范总结得出。裁判理由是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最重要的基础和来源,是沟通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的桥梁。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论述了案件主要争议问题的解决,阐释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价值,裁判要旨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与裁判文书说理是有区别的,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应忠实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的表述。对于与裁判要旨的归纳、总结有关的,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地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完善和补充,强化对于结论的论证。裁判理由论述遵循以下要求,“说理的根据是案件事实、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精神和法学理论通说,要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针对裁判要点和结合具体案情,详细阐述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18]
三、裁判要旨类型化比较适用规则
(一)类案比较的评价界限
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的目的,在于处理好类似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其中重要的方法原理是类型化案例比较的方法(以下简称“类案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为之裁判,因法院独立审判之观念,原则上不受前判决之约束,但为使法院判决能相同一致,对于同类或类似之案子,如无特别坚强之反对理由,人多引用过去之判决。”[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