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考虑到国际贸易存在多种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GATT1994还作出了关于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性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1条第2款、第12、18、19、20条中,下面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加以介绍。
1. 特殊物品的必要性例外
GATT1994在第11条第2款中规定了特殊物品的必要性例外,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下列措施:(1)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有必要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3) 因执行消除本国同类产品的暂时过剩等政府措施而对以任何形式进口的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
2.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GATT1994第12条规定,尽管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任何缔约方而言,如果是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仍可限制所允许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但实施中需遵守总协定的如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