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始以来诸法是“有”,但是万法的理体为“空”;“空”于“有”上显,“有”于“空”中灭。如同钻木取火一样,木材是实有实存的东西,而木材中原本没有火,将木材一段段剖开来,亦不见有火,可是等到钻木生出火以后,火就实实在在从木材的虚空处引发——木原无火而能生火,是“空”中生“有”,火源于木而见于木,是“有”中见“空”。可见一切事物是“空”是“有”,本体上是一样的,只是随顺因缘的集散而作不同的变化罢了。
认识了“空”与“有”的关系之后,如果把它应用到社会上,“空”就是要具有包容性,“有”就是要具有创造力。如果全国的人民,人人都能具备包容性和创造力,我们的社会一定更和谐,国家前途必然更光明。我们彼此原是一个平等自性——“空”的存在,由于不明白“空”与“有”不二的妙义,硬是把你我的关系分开,我的不是你的,你的不是我的,因此生起千般烦恼,万种无明。就好像社会的法律、道德、秩序,原是为了大家的安乐而设立的,一定要大家共同维护,才能有安和乐利的社会环境;如果硬要把社会国家和民众分开,使法律分歧、道德对立、秩序紊乱,让“空”与“有”不能在一起,则损失很大,也会引起许多纠纷。